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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你的权益,《民法典》来守
发布时间:2021-04-29 12:27 点击浏览:0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当某人发现照相馆私自将其照片制作成海报进行宣传,他会主张“照相馆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当某个企业快要破产时,它的合作伙伴会向其索要自己的供货款;当医生准备给病人做手术前,会详细地告知病人及其家属手术风险,并问道“你了解清楚了吗,清楚就请签字确认”;当户主买了房子,拿到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户主会说“咱也是有证的人了”。他们的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顾客捍卫的则是自己的隐私权,供货商捍卫的是自己的债权,医生捍卫的是病人的知情权,户主捍卫的则是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这些权益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保护的权益,享有这些权益的也不仅仅是我们这些基于自然孕育、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法律上称为自然人),还有我们常说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这样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在《民法典》中,称这些享有权益的为“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的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是《民法典》保护的权益。这些权益体现在民法典各个编目中,如物权编中规定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人格权编中规定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民法典》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以案释法
林某、陈某于2016年6月2日发生口角,双方在汕头市某师公庙门口争吵。蔡某未经原告林某、陈某同意,使用手机对其两人的争吵行为进行视频拍摄并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林某、陈某得知后,要求蔡某交出用于拍摄该视频的手机并将该视频删除,蔡某拒绝配合。之后,该视频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导致陈某在无法忍受社会舆论与“人肉搜索”的情况下多次产生轻生念头。于是林某、陈某于2016年6月3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达濠派出所, 蔡某承认上述事情是其所为,并写下了《澄清书》,表示同意删除视频不再让其传播。2016年6月24 日,上述视频被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夜线60分》栏目组播放,随后该视频被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林某、陈某认为蔡某的行为对其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严重影响,蔡某的行为侵犯了林某、陈某的肖像权、名誉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蔡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蔡某认为,其所拍摄的涉及林某、陈某的视频系在公共场所拍摄,并未侵犯他们的隐私权,而且视频没有盈利, 也未侵犯他们的肖像权。该视频在网上传播的影响并不大,且其拍摄行为也系响应创建文明城市伸张正义而为,并不违法。
在本案中,林某与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陈某的脸部,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已经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蔡某对林某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系属其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但对陈某而言,蔡某在没有对视频中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将该视频进行公布,导致陈某因人格尊严受侵害而造成的不良利影响得以扩大,其行为已明显超过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因此,蔡某实施上述行为时主观上存有过错,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蔡某拍摄视频的行为虽然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但蔡某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且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因蔡某的行为已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所以陈某认为蔡某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林某而言,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为本来就属违法,为法律所禁止,蔡某对林某的该违法行为进行公布属于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正当方式,且该视频也只显示了林某的背面,一般人无法判断出其系林某本人,故蔡某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林某主张的肖像权、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某有义务通知安徽电视台对其网站上存在的该视频予以删除;蔡某应向陈某进行赔礼道歉。因蔡某实施侵害陈某人格尊严的行为,必定给原告陈某精神造成损害,陈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法院结合本案的侵权范围、影响、过错程度,酌定蔡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林某、陈某诉蔡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详见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民事主体资格由法律规定。目前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中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2
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益,一般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其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物权和债权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益时,胎儿也可以享有,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这些权益就不存在了。还有一些权益会延伸至死者,如名誉权,如果他人侵犯了死者的名誉权,死者的家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与自然人相比,涉及自然人属性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
3
每个民事主体都是民事活动的参与者,都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但在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不能以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自己的权益。比如,相邻各方修建房屋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
4
侵犯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侵权人将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79条中列举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等。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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