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在中国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是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为了快速增加销量和好评等,很多商家企图利用刷单炒信吸引流量,甚至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在业界甚至有“刷单找死、不刷单等死”的说法,乍听起来,刷单行为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其实只是披上了掩饰违法行为的外衣。
刷单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快速增长,衍生许多新问题。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刷单”引发的诉讼:因商家单方解除“刷单”合作协议,刷单公司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并起诉至法院对簿公堂。最后,法院以《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刷单炒信”之非法行为,确认《合作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确认合同无效。“我公司确信原告能提供相较自行刷单更专业的刷单服务,便将网店委托交由原告代为刷单,并签订了《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自合同签订后,原告所履行的唯一合同义务就只是刷单业务,其余再无其他服务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原告与我公司之间约定的合作内容就是原告提供刷单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是为了掩饰刷单行为,应为无效合同。”
一、原告有无刷单炒信之违法行为
二、《合作协议》的效力
原告主张其合同义务为组建运营团队,负责店铺及产品宝贝排名提升等。一诺公司主张原告的运营内容均是为了给刷单提供方便。本案《合作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本院通过比对原告提供的一诺宅品家居专营店销售额的天猫统计数据与钮特、一诺公司提供的关于商家佣金等微信截屏、转账凭证发现,在原告负责运营的2021年8月1日起至10月2日期间刷单炒信行为存在次数极多、刷单销售总金额极高,结合双方陈述等,所以本院认为原告是以刷单炒信行为为主要手段进行涉案店铺之运营工作,双方是以《合作协议》之合法形式掩盖刷单炒信之非法行为,故《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三、《合作协议》无效之法律后果
商家要想提高销量,增加客户,应首先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从商品质量、服务等出发,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心存侥幸“走弯路”,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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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沛
擅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 经济合同纠纷及其它债权债务; 婚姻争议、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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