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年专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提供务实法律支持
0571-87399308
你还在“刷单”吗?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时间:2022-11-04 15:43 点击浏览:0

图司机-20220508-30426636.jpg

“阅读原文”一起来充电吧!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在中国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是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为了快速增加销量和好评等,很多商家企图利用刷单炒信吸引流量,甚至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在业界甚至有“刷单找死、不刷单等死”的说法,乍听起来,刷单行为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其实只是披上了掩饰违法行为的外衣。

刷单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快速增长,衍生许多新问题。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刷单”引发的诉讼:因商家单方解除“刷单”合作协议,刷单公司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并起诉至法院对簿公堂。最后,法院以《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刷单炒信”之非法行为,确认《合作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21年,原告际成公司与被告一诺公司签订了《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一诺公司提供商品和店铺,原告负责该品牌店铺的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宝贝排名提升,店铺营销策划,主推产品测款筛选以及优化建议),合作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合同期内被告必须每月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万元,同时必须从每月的总销售金额中提取3%的金额(含税),作为原告的佣金收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的佣金收益。另合同约定,若第一合作年度内,被告单方面终止本合作协议的,则需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被告于2021年8月1日支付了6万元技术服务费、8月份的佣金1.4万元、9月份的佣金2.58万元。但被告于2021年10月2日告知原告不再履行协议,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图片
图片

被告辩称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确认合同无效。“我公司确信原告能提供相较自行刷单更专业的刷单服务,便将网店委托交由原告代为刷单,并签订了《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自合同签订后,原告所履行的唯一合同义务就只是刷单业务,其余再无其他服务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原告与我公司之间约定的合作内容就是原告提供刷单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是为了掩饰刷单行为,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
//

刷单炒信行为一般指由商家提供费用,通过各种手段制造虚假交易,虚构评价帮指定的商家伪造销售量、好评率等的行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一、原告有无刷单炒信之违法行为

本案中,电商平台店铺经营者一诺公司向原告提供购买费用、商家佣金,原告寻找刷客以虚假交易增加销售量,同时雇佣模特进行买家秀增加评论等,因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结合一诺公司提供的天猫平台认定虚假交易的网页截图、双方陈述等证据,所以本院认定原告有刷单炒信行为,且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二、《合作协议》的效力

原告主张其合同义务为组建运营团队,负责店铺及产品宝贝排名提升等。一诺公司主张原告的运营内容均是为了给刷单提供方便。本案《合作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本院通过比对原告提供的一诺宅品家居专营店销售额的天猫统计数据与钮特、一诺公司提供的关于商家佣金等微信截屏、转账凭证发现,在原告负责运营的2021年8月1日起至10月2日期间刷单炒信行为存在次数极多、刷单销售总金额极高,结合双方陈述等,所以本院认为原告是以刷单炒信行为为主要手段进行涉案店铺之运营工作,双方是以《合作协议》之合法形式掩盖刷单炒信之非法行为,故《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三、《合作协议》无效之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向一诺公司主张违约金,鉴于双方合意进行刷单炒信,《合作协议》无效,所以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律师提醒:


刷单行为系通过虚构交易,获得虚假的销量和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商家的权益,更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基于刷单行为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等,人民法院必将不予支持。

商家要想提高销量,增加客户,应首先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从商品质量、服务等出发,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心存侥幸“走弯路”,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END




image.png


作者:杨沛

擅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 经济合同纠纷及其它债权债务; 婚姻争议、继承纠纷









image.png点击“下面二维码”关注我们吧!


1649228453(1).png





















电话
0571-87399308
微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
邮箱
shfy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