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坑位费”究竟“坑了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直播带货已走进千家万户。随着“全民直播”开启,带货商品品类也从日杂百货到卖车、卖房等,直播的品种日渐丰富也无奇不有。而作为当下的最热风口,直播带货的主播明星们也在不断创造着一个个动辄破亿的“造富神话”。
然而,在直播带货销售神话频频上演的商业奇观背后,流量注水、销量造假、退货率居高不下等争议话题层出不穷。事实上,在直播带货产业链上,企业可能赔本,主播和平台却几乎是稳赚不赔。直播带货中的网红主播的常见取酬模式是“坑位费+CPS”。
“坑位费”又称“上架费”、“发布费”,也就是占位置的费用。无论主播带货是否有真正的销量、也无论销量大小,都不影响主播对坑位费的收取。虽然这种模式在不断改进中,但由于新兴业态缺乏规范,一些企业参与直播带货时频遭“套路”,付的所谓“坑位费”最终成了“被坑费”,因此产生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来看一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9日,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就推广美国进口雀巢PERSONA褪黑素安瓶sleepwell睡眠片非软糖助眠神器产品与武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直播带货合同》(坑位费+CPS),根据《直播带货合同》约定,被告在淘宝或抖音或快手推广原告产品,产品定价为79元/件,销售形式为直播(混播),首场直播时间为2020年10月5日前,产品roi为标准总量2000单,如单场直播未达到roi标准,则增加直播时间或场次以完成roi标准要求,增加时间周期为首场播出开始后一个月内,如增加场次或时间仍未完成roi标准,则原告可申请退还开播费用,退还方式为被告仅收取完成的销售额在保量销售额中所占比例的等比款项,剩余款项应在直播结束后的柒个工作日内全部退回原告,开播服务费为人民币5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开播服务费,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及10月13日为原告产品推广安排了两场直播,但两场直播的推广效果极差,产品销售额均为零元,远远无法达到roi标准。之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针对推广产品安排补播或重新直播,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一直未安排补播或重新直播。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武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在先,不应支持其主张。且根据合同约定,并未规定全额退款,且对退款申请也有时间限制,而原告是在超出时间之后提出退款申请,故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法院判决:
原被告于2020年9月19日签订《直播带货合同(坑位费+CPS)》,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恪守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50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了直播,但产品在直播平台的销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roi标准(2000单)。涉案合同约定在首场播出开始后一个月内,如单场直播未达到roi标准(2000单)标准,则增加直播时间或场次以完成roi标准,被告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返场,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产品定价为79元,扣除被告完后的销售额在保量销售额中所占比例的等比款额后,被告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原告。
三、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商家在坑位费+CPS的模式下约定了产品在直播平台的销量标准,这无疑是对自身的保护,降低了一定的风险。那么企业在参与直播带货时应如何防止“坑位费”成为“被坑费”呢?
1、企业应了解主播粉丝的购买力,投放的产品要与主播的人设和粉丝人群相匹配,分析主播过往的直播数据:例如直播时粉丝的变化、场均观看量、直播互动率、在线人数等等。
2、商家在和主播签订直播合同时,可以对直播服务费做一些限制条件:例如直播服务费与销售额的比例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完成不了标准需要按比例退直播服务费;对直播服务费按阶段打款等等,以此来避免发生纠纷,降低企业的自身风险。
从互联网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坑位费”模式虽会继续,但收费模式的创新势在必行。在改革的进程中,企业也应积极主动的创新与主播的合作模式,实现共赢目标,防止“坑位费”成为“被坑费”。
作者:王振
四海方圆专职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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