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谭谈交通》全网下架看短视频的知识产权保护
《谭谈交通》是一档知名的公益类普法电视节目,凭借贴近大众的节目特色和诙谐幽默的主持特点,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谭sir即谭乔则是《谭谈交通》的节目主持人。7月10日晚,“《谭谈交通》全网下架”以及“谭sir自称将要面临上千万赔偿或三年以上牢狱之灾”的话题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
7月11日晚,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系《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该节目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成都广播电视台已将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术公司);游术公司的维权工作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个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
首先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于2020年进行修正,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即大家所说的“新著作权法”。《谭谈交通》自2005年3月起制作,2018年5月停止更新。该节目的著作权虽产生于新著作权法之前,但在新著作权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保护期,因此应依照新著作权法获得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那么该事件中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谁呢?
若相关节目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则单位视为作者。一般而言,相应电视节目均会在片头、片尾等处由单位进行署名。因此,在此情形下,除非有相反证据,如个人与单位就著作权签署过有关著作权权属的合同或条款,否则,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可能性较大。
在《著作权法》层面,除了上述“法人作品”,还有“职务作品”。具体而言,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特殊情形(工程设计图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另一种可能性,若相应节目并非由单位事先组织剧本进行制作,而是由表演者进行即兴表演,则有构成合作作品的可能性。根据《著作权法》,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合作作者应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任一方均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由此可见,无论企业或在职员工,在自主进行,或经指派、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作品时,应及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对作品权属及使用、收益等情形,提前做好约定,避免产生纠纷,并进一步促成智力成果的产生与收益。
首先,关于权利转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通过签署权利转让合同进行转让。因此,若受让人依约取得了著作权之财产权,则可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并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授权许可。除去上述权利转让外,著作权人亦可通过签署授权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以一定方式(单独或共同)行使著作权之财产权,并依约获得报酬。
因此,若相应公司依约受让或经授权行使相应作品的著作权之财产权,则即使该公司成立于相应作品完成之后,亦得以依法行使权利,包括诉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健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这也说明我国法律在日趋完善。《谭谈交通》事件的发生也正因此引得广泛网友的关注,不管结果如何,相信法律会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案!

作者:王振
四海方圆专职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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