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加名”已成为当今社会许多男女婚姻缔结的前置条件,被视为爱情的结晶、婚姻的保障。生活中大家会普遍认为,只要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将来如果双方离婚,那么房屋理应一人一半。
常州的李先生与金小姐经介绍相识后步入婚姻殿堂,李先生婚前全款购入三套房屋,结婚时在金小姐的要求下将其名字加进了房本,但双方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遂决定离婚,但在房产分割上却发生了分歧:金小姐认为三套房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且根据照顾女人和小孩的原则,自己应分得房产总价值的60%;李先生则认为自己买房时与妻子还未相识,房屋是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自己当然是不同意分割的。双方各执一词,谁能得偿所愿呢?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并不意味着财产一人一半,而是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财产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特别是对于房产这种大额资产,其产权的取得,往往是某一方倾其所有甚至掏空整个大家庭的全部积蓄才能够取得,有的家庭甚至因此四处举债、负债累累。若仅因为婚后加名就在离婚时被另一方分走一半,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判决分给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的“后加名一方”较少的份额,早已屡见不鲜,相关判例不胜枚举。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减少社会矛盾。
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绝不是简单地“一刀切两半”,而是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这样作出的裁判更加公平、更加符合公众价值认知。
附: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 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作者:王振
四海方圆专职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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