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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三:至亲间房屋赠与闹法庭,为哪般?
发布时间:2022-12-12 12:14 点击浏览:0



热点三:至亲间房屋赠与闹法庭,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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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眼狼”出自《自寿词》中的“一生不戴乌纱帽,半路常逢白眼狼”,起初是用来形容那些恩将仇报、过河拆桥的人,后来被引申到了不守孝道的子孙身上。

老伴早逝的陆奶奶因为一场意外失去了儿子儿媳,陆奶奶与年纪尚小的孙女相依为命并向其倾注了全部希望,孙女成年自立后便与陆奶奶两地分离,偶尔会探望陆奶奶。之后陆奶奶老宅拆迁并分到了三套房屋,陆奶奶便与孙女签订了赠与协议,将房屋赠给了孙女(注意:协议特意约定两条:一是孙女在得到房子后必须留一套供陆奶奶居住,二是孙女必须对陆奶奶尽到赡养义务。)

房屋转让后,孙女并未按约定对陆奶奶进行赡养,陆奶奶迫于无奈住进养老院并将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租给房客以此满足养老院的花销,但孙女知道后,竟向陆奶奶索要租金并以陆奶奶无权出租房屋为由将其诉上法庭。该案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本文不做道德评价,重点解答网友最关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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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陆奶奶将房屋赠与给其孙女是否有效?

该案中的陆奶奶因为血亲原因自愿将三套房屋赠与孙女,其自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陆奶奶与其孙女构成赠与关系,其赠与房屋的行为是有效的。

二、陆奶奶是否可以撤销对其孙女的房屋赠与?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赠与行为发生后一般是不可以撤回的,除非出现法定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该案中,陆奶奶在赠与时曾加了一条特别约定,即孙女必须对其尽到赡养义务,而其孙女在接受赠与后并未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再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陆奶奶在失去儿子儿媳后,只有孙女能够赡养她,而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显然,孙女的所作所为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陆奶奶是有权利撤销对其孙女的房屋赠与。

三、陆奶奶去世后,房屋是不是只能由其孙女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但这种继承权并不是一成不改的,陆奶奶的孙女也是有丧失继承权的可能。 陆奶奶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屋捐赠出去或与其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孙女自然也就无法继承。

照顾老人的女人帮助老人购物.jpg

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赡养老人,即是义务,也是责任,望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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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振

四海方圆专职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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