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广东一名女子发视频吐槽高铁上全是孩子的吵闹声,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不要用成年人的出行礼仪去要求几岁的幼童,也有人反驳,厌烦的不是孩子,而是不负责任的家长,而这已经不是公共场所的熊孩子们第一次成为舆论焦点。诚然,“熊孩子”确实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影响他人的生活。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又要如何应对“熊孩子”嬉闹?法律可以禁止“熊孩子”进入公共空间吗?
关爱和保护儿童不仅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普世价值。但是现如今,“熊孩子”在地铁车厢、图书馆等场所呼喊打闹的声音分贝越来越高,不断有新闻报道流出、引发大量社会纠纷。随着此类信息发酵蔓延,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群体自然而然会产生一系列的“厌童”情绪。鉴于各国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其他国家早已有类似的情形发生,针对此类问题各国为了调和矛盾也不得不采取一些举措。如在韩国,为了不打扰某一特定区域的人群会经社区或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无儿童区”的立牌;在德国,相关立法部门会经过多重社会调研和走访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六岁以下儿童的权利进行保护,例如:嬉戏、打闹、喧哗的权利,同时将儿童的这些声音与划归工业和商业的“自然声”区分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社会容忍儿童低分贝的游戏和吵闹噪声。
从两国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对于公共场所的“熊孩子”并没有一个妥善的实践层面或立法层面的解决方式,韩国选择保护无关个人不受侵扰的利益;德国则倾向于根据幼童年龄,明确保护六岁以下幼童的基础上平衡各方权益。总而言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儿童权利和其他群体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加以权衡和保护。
结合我国涉及儿童的立法,其中包括《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且这些法律无一例外都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享有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各种人身权利。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整体的立法原则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以及“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换言之,由于立法机关要求、人们也普遍认可这些原则,所以即使少量儿童吵闹导致社会公众烦扰,被侵扰之人仍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再说到网络上播放量极高的那些“熊孩子”吵闹的影像,上传此类视频也属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也反复强调要贯彻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需要不断推进,儿童优先理念应落实到政策研判、社会建设、服务供给等多个方面,引领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营造最适合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可见,我国实行政策的取向是儿童友好型发展模式,在儿童权利和其他群体的权益两者发生矛盾冲突时,所偏重的是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都应遵循这一理念。但是对于某些对儿童不利的社会舆论,仍需要从维护儿童利益的角度,探寻双向奔赴的可行之法。
首先是需要对现有立法进一步细化。基于《国际儿童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称之为“儿童”。但在实际生活中,6岁以下的幼童由于其自我认知尚未清晰,更依赖父母的意志行动,故应分年龄段对他们的权利分别进行处理,这也正是德国立法确立六岁以下儿童相关权利的原因。由此,当我们对相关立法加以完善时,可以从《国际儿童公约》的角度,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等立法对6岁以下的儿童玩闹等行为的区分保护进一步予以细化。其次,在借鉴《儿童发展纲要》的理念和国际社会行之有效的普遍做法的基础上,为婴幼儿提供必要且专属的休憩、娱乐场所,加强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对公共场所中特定区域进行空间划定,如在高铁等交通工具上设立静音车厢或家庭车厢,城市规划中设计足够的母婴室以及无性别卫生间,减少对其他人群的侵扰。此外,对于六周岁以上儿童涉及违反法律行为之时亦不可纵容,这其中有父母的监护责任,也有基于我国《刑法》规定所确立的十二岁低龄未成年人刑法责任。综上,“厌童”背后所折射的其实是社会多元价值冲突,通过立法的细化以及儿童友好型理念在社会各个场合中的得到贯彻落实,或可减轻非理性的“厌童”情绪。
作为一个孩子,其尚且不具备足够控制和管理自我的能力。而允许“熊孩子”进入公共空间是法律底线,我们应当尊重孩子的成长规律,加快建立适应儿童发展的友好社会空间,以此平衡儿童、家庭和公众的利益。

作者:朱俊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