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23年11月9日报道:上市公司陆家嘴(SH600663)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公告称,陆家嘴及其控股子公司佳湾公司和佳二公司三方作为共同原告,以苏钢集团有限公司(“苏钢集团”)、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共同被告,以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绿岸公司”)为第三人,以土壤污染导致侵权纠纷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钢集团赔偿100.44亿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获受理,案号为(2023)苏民初11号。
从有限的公开信息可知:发现案涉土壤污染的时间为2023年(最早在2022年),而此时项目早已在陆家嘴方面运营管理之下达6-7年之久,如何判断污染发生的时间是在转让方掌控土地时,还是受让方接管土地后,甚为关键。除此之外,甚至还有可能的情形是:虽然污染发生于受让方接管土地后,但并非受让方的过错所致,而是基于污染的流动性和扩散性而存在第三方污染所致的可能性。
由于本案为民事侵权纠纷,陆家嘴方面至少必须举证证明苏钢集团及其他被告存在过错,才有可能胜诉。
而要证明苏钢集团有过错,则必须证明①苏钢集团有告知土壤污染情况的义务;②苏钢集团明知土壤污染而不告知陆家嘴,或故意告知错误或虚假信息;在苏钢集团已经通过环境检测机构披露案涉土地环境污染数据的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土地环境污染数据报告虚假且苏钢集团与环境检测机构恶意串通,否则,仍不能证明转让方苏钢集团存在过错。
而要证明检测机构存在过错,必须证明要么检测机构与苏钢集团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要么检测机构违反专业操守出具了有瑕疵的检测报告。但在此种情况下,反而更不能证明苏钢集团存在共同过错。
因此,从判断本案土壤污染的具体责任主体的角度分析,除非陆家嘴方面有决定性证据,否则,很难证明当初转让时土地就存在污染的事实,从而认定苏钢集团负有过错责任。
至于管委会和国土部门,除非有明确的强有力证据证明各方串谋欺诈陆家嘴称案涉土地无瑕疵,否则很难将管委会和国土部门锁定为责任主体。
虽然如此,如果检测机构、管委会和国土部门在整个交易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从而给陆家嘴方面造成信赖,且这种信赖直接导致交易按当时现状得以达成,则各自可能需要为其过错承担相应而非连带责任。
总之,陆家嘴和佳二公司存在被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对管委会和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起诉存在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另,案涉地块对应的地下水和地表的污染开始时间也将是决定本案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除非各方恶意串通引陆家嘴入局,否则若苏钢集团不存在欺诈,则即便各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也仅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陆家嘴交易的影响而相应承担各自赔偿责任,无需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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