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象城抢金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近日,一起抢劫事件的现场视频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该抢劫事件发生在3月9日下午18点34分杭州市上城区的万象城,由于正逢周六,商场内人流量非常大,犯罪嫌疑人并未采取任何隐蔽措施,手持铁锤,在众目睽睽下直接猛砸向商场内某珠宝店的门口展柜,将展柜玻璃砸碎后,将展柜内的金饰展品尽数收入囊中,随后离开现场。现场围观群众立即报警,警方出动后用时9分钟将该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罗某亮抓获,追回所有被抢物品。罗某亮被抓获时情绪异常激动,大喊“我不是中国人”“我有外交豁免权”等。据警方通报,该犯罪嫌疑人名叫罗某亮,男,23岁,云南人,案发当日下午14点30分刚由云南飞抵杭州。
一、罗某亮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可能会判刑多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罗某亮的抢劫行为无疑是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其行为是否还构成加重情节呢?
首先,商场内的金店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根据刑法上对户的定义,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如果是在家中进行经营的情况,生活部分和经营部分存在明显的隔离且在生活部分进行抢劫的,可以认定为“户”。因此,金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罗某亮的行为并不构成入户抢劫。
其次,金店是否属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此处的对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客户资金,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等。因此金店并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最后,罗某亮所抢劫的金器,是否满足抢劫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的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浙江对于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8万元。如果罗某亮所抢得的金器超过8万元,可能构成抢劫的加重情节,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有网友称,金店门口展出的展柜中的金器,为了安全,通常是镀金的展览品,并不值钱,那么如果罗某亮所抢劫的金器仅是仿制品,并非真实黄金,那么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吗?
如果罗某亮所抢劫的金器系仿制品,其行为也是构成抢劫罪的。抢劫罪的行为要求是抢劫财物,罗某亮有抢劫金器的故意,实际上却抢劫了仿制展品,其二者在本质上同属财物,仅是价值的大小不同。并且抢劫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无论抢劫的财物价值大小,都构成抢劫罪的既遂。但如果其取得的财物系仿制的展品,可能不会构成抢劫的加重情节。
外交豁免权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但外交豁免并非是所有外国人都自然享有的权利。外交豁免权的对象是外国驻中国的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还需要具有派遣国国籍,包括跟随其共同生活的非中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同样需要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
目前在我国,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共有三个等级: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罗某亮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患有精神疾病,且犯案的时候处于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那么对其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他情况下,即使罗某亮患有精神疾病,也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患有精神疾病或是享有外交豁免权均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保护伞,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公正的处理。自由是由法律来守护的,切不可因为追求极端的自由而怀有侥幸心理试图突破法律,只有遵守法律才能更自由。
作 者
赵靖文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刑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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