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天降,小区散步被砸伤谁负责?

日常生活中,在小区等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件的概率不低,住户在阳台摆放的花盆、晾晒的东西、年久失修的窗户、护栏等,都有可能不慎掉落引发高空坠物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在不幸遭遇高空坠物时,应当要求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小王傍晚在自家小区散步,不料祸从天降,楼上窗户的一块玻璃掉落下来正好砸在小王的头上,导致小王受伤,花费医疗费数千元。小王应该找谁承担责任?
一、如果可以确定该玻璃是从某一户掉落,可以要求该户承担责任。
本案属于典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脱落致害行为,该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发生建筑物脱落致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存在过错,可向其主张侵权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只有证明自身对于建筑物的脱落不存在过错才能免责,一般应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如果有其他责任主体,可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在本案中,如该玻璃的所有人不能证明其对玻璃掉落没有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相关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如果调查之后不能确定玻璃是从哪一户掉落的,那么小王可以要求有掉落玻璃可能的每一家给予补偿,能够证明玻璃不是从自己家掉落的人可以免责。同时,小区的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人员,对于高空坠物等事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因物业的管理不当造成窗户玻璃失修掉落,小王还可以要求物业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律师提醒】居住在高层的住户需要格外注意高空坠物发生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在阳台、窗台等容易掉落东西的地方摆放花盆、重物等,同时需要关注家里的装修情况,如发现窗框受损等情况应当即使修复。同时小区的物业应当做好高空坠物等事件的宣传,如楼面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修缮,尽到作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内玩耍、散步的居民尽量选择在空旷的地势,不要在堆放杂物较多的居民楼下方停留过长。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刑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于2004年成立。秉承勤勉高效、诚信务实、服务客户的办所宗旨,经过20年的高速发展,目前,四海方圆已发展为一家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单位,能够为四海方圆的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
四海方圆律师均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及较高的专业水平,律所合伙人及骨干律师均毕业于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其中多人曾分别在高等院校、行政机关、大型企业等从事法律教学和实务工作,均系精通法律,熟悉经济,执业经验丰富的中青年律师。
0571-87399308
shfylawyer@163.com
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88号现代国际大厦A座11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