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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沉迷打赏主播,另一方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5-03-17 10:00 点击浏览:0
伴侣沉迷打赏主播,另一方如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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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各种类型的直播也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伴侣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新闻也屡见不鲜。

【案例】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育有子女。后王某沉迷某平台的直播,通过平台向某主播的账号多次打赏高额礼物,数额高达数万元。并与该主播发展了恋爱关系,私下为其购买礼物并进行大额转账等。陈某知晓后,起诉要求某主播返还所收到的钱款。

【分析】首先,王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主播,数额较大,属于对夫妻财产的单方处分行为。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法律赋予任意一方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直接决定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超出日常生活之需,或是面临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时,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王某的打赏行为可能会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后王某和主播又发展了恋爱关系,陈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王某和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其购买礼物、转账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要求主播返还相应的财产。

如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先与伴侣、受打赏的主播进行协商,要求返还款项。如伴侣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还可以与陈某一样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伴侣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要求主播返还相应的款项。并且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伴侣不符合家庭消费水平的大额打赏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财产或者离婚时分割财产可以请求对打赏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但如果伴侣仅是向主播打赏,而并未出现其他如不正当关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由于打赏通常是先向平台购买虚拟币种即充值,后以充值的虚拟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打赏人和平台之间系正常的合同关系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而无法要求返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短视频、直播的发展虽然丰富了人们的日常娱乐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隐藏的风险。呼吁大家在观看直播时,应当理性对待,不要进行超出生活水平的打赏等盲目消费,避免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忠实,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若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另一方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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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文
专职律师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刑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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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于2004年成立。秉承勤勉高效、诚信务实、服务客户的办所宗旨,经过20年的高速发展,目前,四海方圆已发展为一家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单位,能够为四海方圆的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

四海方圆律师均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及较高的专业水平,律所合伙人及骨干律师均毕业于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其中多人曾分别在高等院校、行政机关、大型企业等从事法律教学和实务工作,均系精通法律,熟悉经济,执业经验丰富的中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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