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月20日晚,曹某和女性朋友外出就餐,丈夫刘某怀疑其出轨,深夜酒后归家与曹某发生争吵,后持刀威胁强迫曹某一起开车找聚餐朋友对质。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在驾驶途中刘某存在多次闯红灯、殴打曹某的情况,中途下车后将曹某拖拽至汽车尾部并撕扯曹某的衣物后又将其拽回车上。后曹某趁刘某在车外看手机不备时,关闭车门驾车逃走。刘某见状爬上车前盖阻拦,曹某加速行驶致使刘某被甩至副驾驶车门处,刘某未放手继续扒车前行,最后车辆在路口意外撞上花池导致刘某死亡,曹某受伤。近日,该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目前曹某已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明知刘某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爬上汽车前机盖,处于高度危险之中,极有可能发生死亡后果仍然驾车高速行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刘某的死亡结果已经发生,且与曹某的驾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曹某最终是否构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主要取决于其的主观故意。如曹某已经预见自身的驾车行为会导致刘某死亡,却依旧希望或者放任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曹某没有预见到刘某会死亡,或是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刘某死亡,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外还有一种可能系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根据目前所披露的案件信息,刘某酒后驾车、闯红灯,其精神处于不稳定状态,并且对曹某有多次施暴、持刀威胁的行为,在事发时驾车途中也对曹某有持续殴打、拖拽的行为,其对曹某的暴力侵害存在连贯性,系一种持续性侵害。即使曹某驱车逃跑时刘某并未对其施暴,但曹某作为受害者,不能要求其以一个正常理性人的思维去考虑刘某的持续性施暴行为是否已经结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同时结合曹某父亲所述,二人驾驶的汽车为特斯拉,即使曹某关闭车门,刘某也可以通过自己持有的手机打开车门,并且曹某长期遭受刘某的家暴,刘某在事发前又对她有殴打和持刀威胁行为,可以推断曹某当时处于精神高度紧张害怕的状态,因此刘某在车辆启动时爬上车前盖阻拦,曹某未停车反而加速车辆的行为极有可能是担心停车后刘某打开车门会对其展开更加严重的暴力侵害。
即使曹某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相较于故意杀人,本案的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更为适宜。首先,曹某驾车的目的是逃跑而非希望刘某死亡,并且在加速前曹某先有甩动方向盘想将刘某甩下车的行为,刘某也确实因曹某的行为被甩至副驾驶车门处,但刘某并未选择放弃,而是继续扒车前行。扒车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行为,普通人在此种情况下一般会选择松手自保,而刘某在汽车行驶的状态下继续扒车的行为也并非常理行为。曹某对于刘某继续扒车前行的行为很可能处于一种没有预见的状态,并且最后导致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系因曹某不慎撞上花池而非故意为之。结合本案来看曹某对于刘某的死亡结果是排斥的,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其具有杀人故意仍有待商榷。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刑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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