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浙江淳安一辆商务车侧翻,导致7人被困,还包括两名1岁左右的婴幼儿。后淳安消防及淳安县应急局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救援,事故车辆损毁严重但车内人员并无大碍,据该车司机所述系一家人节后返程,司机疲劳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在发生公交事故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况下,乘客与公交公司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第一是合同关系,乘客购买车票搭乘公交车辆,与公交公司系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而乘客因公交车事故导致受伤,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乘客对于事故的发生自身有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二是侵权关系,乘客因公交车事故受伤,乘客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乘客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公交司机系因病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发生事故,乘客追究责任的主体都应当是营运的公交公司而非司机本人。如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比如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毒驾驶等,公交公司可以向司机追偿。如乘客自身存在过错的,如危险站立、未系安全带、车内行走等,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公交司机系因特殊情况如躲避闯入车道的其他车辆为紧急避险而造成乘客受伤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相关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是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故,作为司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当谨慎驾驶,公交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司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避免出现因司机疲劳驾驶、酒驾等原因而导致发生意外事故。作为乘客在搭乘公交车辆时应当坐稳扶好,避免危险举动,在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就医,保留相应证据凭证维护自身权益。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刑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于2004年成立。秉承勤勉高效、诚信务实、服务客户的办所宗旨,经过20年的高速发展,目前,四海方圆已发展为一家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单位,能够为四海方圆的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
四海方圆律师均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及较高的专业水平,律所合伙人及骨干律师均毕业于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其中多人曾分别在高等院校、行政机关、大型企业等从事法律教学和实务工作,均系精通法律,熟悉经济,执业经验丰富的中青年律师。
0571-87399308
shfylawyer@163.com
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88号现代国际大厦A座1101室
